潘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海事海商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发布者:潘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21人看过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国各地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地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我们已在上海代理过了此类案件。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