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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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潘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86人看过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是不是必须以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准。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自身以外的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她认为,“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这类房子,虽然产权证取得发生在婚后,但不影响该房产仍属于婚前支付全款的购房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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