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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发布者:唐林刚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761人看过举报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未取得财产利益,即使造成他人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 造成他人损失。

  指一方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即一方受损失是他方获利所致。

  (四) 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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