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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定(部分)

发布者:宾雪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717人看过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定(部分)

(作者: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宾雪松 1371067039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新法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由于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这就可能会造成被继承人虽有旁系后人,但也无法继承其遗产的困境。举例:假设某人死亡之时,已经没有了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后代,其兄弟姐妹也已先于其死亡,但尚有兄弟姐妹的子女(即有侄子女或外甥)存在。那么这时侄子女或外甥也不能继承某人的遗产,其遗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现在,《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某人的遗产就可以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当然,《民法典》规定的是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先于某人死亡,但尚有兄弟姐妹的孙子女存在时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呢?根据立法的本意,我认为是应当可以的。这需要在以后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之前,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其属于自书遗嘱还是属于代书遗嘱的争议较大。如果认定属于自书遗嘱,则由立遗嘱人签名即可成立,如果认定属于代书遗嘱则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才能成立。我在一件代理的案例中,坚持主张是属于自书遗嘱。理由是:电脑和打印机实际上与钢笔一样,都只是一种书写工具,书写工具会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那么,既然用钢笔来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而立遗嘱人用电脑和打印机来“书写”的遗嘱为什么就不属于自书遗嘱呢?其遗嘱中的遣词造句与用钢笔书写的遗嘱一样,也是立遗嘱人的思维活动成果,也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啊!后来,对于我代理的那件案例,法官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直接判定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而是从遗嘱的内容来作出认定和作出判决。

现在,《民法典》对打印遗嘱有了明确规定,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代书遗嘱的要求一样),那么我们在打印遗嘱时就必须注意依法操作,以满足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王者地位。

继承法规定:如果有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思就是,就算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立在公证遗嘱之后,也必须以之前的公证遗嘱为准,即公证遗嘱处于王者的地位!所以,在以前,受益人如果看到遗嘱人立了公证遗嘱将财产给自己继承,就基本可以放心了。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取消了继承法中这样的规定,即取消了公证遗嘱王者的地位。规定无论什么遗嘱,都一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了公证遗嘱但还没有生效的(在202111日前还没有生效的)受益人可要注意了,那随时都存在着翻盘的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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