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2019沪0105刑初907号),其中我是为挂名法人何XX做辩护律师。简单案情为: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娄XX征信问题,故找到何XX让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娄XX招募了一些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检察院定性何XX明知娄XX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存在大量社会欠款,依旧接受娄XX的协议,帮助娄XX注册公司成为公司法人,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又向娄XX提供银行卡用于公司资金运转。因为该案涉案金额上千万,故检察院最后给到何XX的建议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将该案的定性从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从量刑上会有很大的差异。辩护人从公司具有相应的项目,何XX不具备帮助娄XX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何XX不具备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何XX不具备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何X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庭审中发文娄XX来印证何XX不知道娄开此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还其他公司的客户本息来为何XX辩护。最终法院虽然还是认定何XX集资诈骗成立,但是量刑却是参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最后判决何XX有期徒刑六年。在何XX未有退赔的情况下这个量刑可以说是比较成功的。
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刑初9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利娜XX
辩护人王福妹、朱一明,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何水平
辩护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周琦
被告人自报朱桂英
被告人自报肖运彩
被告人王海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微刑诉[2019]264 号部书指控被告人委利部、何水平美资饰骗器,被告人周珠桂英、消运彩、王海署配非装发收公余夸蒙部于2019年9月2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佳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利娜及其辩护人王福妹、朱一明、被告人何水平及其辩护人徐璐颖、被告人周琦及其辩护人刘家峰、被告人朱桂英及其辩护人金逸凯、范华、被告人肖运彩及其辩护人朱雷、被告人王海岩及其辩护人钟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起,被告人娄利娜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乐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策公司),寻找被告人何水平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募业务员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年化收益率8%-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投资人,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吸收资金。根据目前投资人报案情况,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乐策公司先后与官密香、余林根等128 人签订 237份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 33,236,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收取钱款 33,202,500元,乐策公司返款6,264,692.66元,报案人实际损失金额 26,937,807.34元。
其中,被告人何水平明知被告人娄利娜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存在大量社会欠款,依旧接受娄利娜的协议,帮助娄注册两家公司成为公司的法人,又向娄利娜提供银行卡,用于乐策公司的日常资金运转。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顾云忠、阮莉丽等人的陈述,关系证人吕龚伟、杨薛倩、陶霞、高飞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乐策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材料、房屋预租合同、协议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乐策公司打款表、还款表、海矿承包协议、收据、放贷借据、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证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信息、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租赁合同、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娄利娜、何水平、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娄利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利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何水平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水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何水平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周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周琦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桂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朱桂英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海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海岩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12 月起,被告人娄利娜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乐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水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募业务员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以年化收益率8%-24%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招揽投资人。经鉴定,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乐策公司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被告人周琦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84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660 余万元未能兑付。另被告人周琦经手本人及亲属投资79万元,尚有58 万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朱桂英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83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69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肖运彩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680 余万元,至案发尚有567万余元未能兑付。另被告人肖运彩经手本人及亲属投资206万元,尚有 176 万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王海岩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490 余万元,至案发尚有380余万元未能兑付。
2019 年1月9日、3月25日,被告人娄利娜、何水平、周琦、朱桂英、肖运彩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海岩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A1栋1701 室旅社内被抓获。
被告人娄利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利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何水平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水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何水平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周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周琦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桂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朱桂英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海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海岩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12 月起,被告人娄利娜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乐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水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募业务员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以年化收益率8%-24%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招揽投资人。经鉴定,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乐策公司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被告人周琦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84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660 余万元未能兑付。另被告人周琦经手本人及亲属投资79万元,尚有58 万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朱桂英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83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69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肖运彩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680 余万元,至案发尚有567万余元未能兑付。另被告人肖运彩经手本人及亲属投资206万元,尚有 176 万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王海岩作为乐策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490 余万元,至案发尚有380余万元未能兑付。
2019 年1月9日、3月25日,被告人娄利娜、何水平、周琦、朱桂英、肖运彩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海岩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顾云忠、阮莉丽等人的陈述、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证明:其等人与乐策公司签订协议进行投资的情况,并指证娄利娜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水平是法人,周琦、王海岩、朱桂英、肖运彩是业务员。
2、被告人娄利娜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份乐策公司注册成立,其是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目前处在3个民事诉讼之中,欠款100万元。其社会上还有欠款2,000余万元,但和乐策公司没有关系,这些债务都是2009年至2010年间产生的。因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不能做乐策公司的法人,便让何水平做公司的法人,每月给何水平5,000元。何水平是知道乐策公司的业务的,参加年会时也会给投资人讲话。何水平还是宁波信益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乐策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等公司的法人,其均是上述公司的控制人。何水平知道信益公司无法兑付的情况,迫于前面投资人的欠款需要只能帮其再成立乐策公司,并将他本人的银行卡交给其使用。肖运彩、朱桂英、王海岩、周琦是公司的业务员。乐策公司向投资人介绍会将投资款用于民间借贷。2016年3月份,其和上海腾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炼公司)的老板高飞合作,双方约定由其乐策公司向社会吸收投资款,高飞负责寻找借款人,进行高利息放款。高飞把借款合同复印件交给其,其按照高飞的需求通过通联支付及由其控制的何水平等人的中国银行卡号打到借款人账户上。从2017年8月份,高飞就停止向其支付利息了,说所有的账都坏了。乐策公司吸收的钱款,除了借贷等,均用于公司的运营。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930号、(2015)甬宁商初字第 234 号)、执行证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证明:2014年10月,娄利娜在判决生效后未支付借款70余万元。2015年6月,娄利娜在判决生效后未支付借款20万元。
3、被告人何水平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娄利娜跟其说要办一个营业执照,因她在宁海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了,上了失信名单,不能办理,并让其担任法人。其把在宁波、舟山、上海等地办理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7、8张银行卡给娄利娜使用。娄利娜说要用信益公司这个平台来做借贷平台,后娄利娜跟其说信益公司经营不好,想在上海再开一个投资理财公司。信益公司的投资人找其要过钱,说其是法人。乐策公司是2014年12月份成立的,办营业执照的时候是娄利娜带其去办的,房子也是以其名义租的。其跟娄利娜签过协议,协议中写明了娄利娜因被法院设定了失信黑名单,请其担任乐策公司的法人,并每月支付其5,000元作为报酬。乐策公司成立后,开始的时候其去过几次,后来大约半年去一次,开年会或者客户茶话会的时候,其会和客户见面。娄利娜说过乐策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拿到投资人的钱,将投资人的钱放贷给别人,赚取中间差价。乐策公司是2018年开始不能兑付的。
协议书证明:2014年12月3日,娄利娜与何水平签订协议,协议载明:娄利娜因为被法院设定了失信黑名单,请何水平担任乐策公司名义上的法人和股东,并每月支付何水平5,000元作为报酬,何水平不参与乐策公司的运营管理。
4、被告人周琦的供述证明: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何水平在乐策公司有单独的办公室,平时不是一直来公司,但年会一般都会来,向投资人宣传公司的盈利情况。其、朱桂英、王海岩、肖运彩是业务员。乐策公司通过使用电话或者拉人头给介绍费的方式进行宣传。乐策公司收取投资款的方式有 POS 机拉卡、现金、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转到何水平的中国银行卡中。
5、被告人朱桂英的供述证明: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周琦是业务经理,王海岩和周琦是一个级别的。财务叫陶霞。乐策公司专门把投资人的钱用来小额放贷,赚取息差,用来支付投资人的利息。
6、被告人肖运彩的供述证明:其2016年入职乐策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周琦是业务部经理,王海岩是业务部经理级别的。公司的财务是“阿姐”和“小陶”。公司宣传是通过发传单和口头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回报率,还有投资安全性作为宣传噱头。乐策公司收取投资人的钱款方式有 POS 机刷卡、现金和转账三种方式。何水平偶尔会来公司巡视一下,如果有客户咨询的话,何水平会以法人的身份对客户宣传公司的业务。乐策公司举办年会时,何水平、娄利娜、周琦三人会向投资人继续做宣传。
7、被告人王海岩的供述证明:其2015 年入职乐策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财务叫陶霞,业务员还有肖运彩、朱桂英。乐策公司专门把投资人的钱用来小额放贷,赚取息差,用来支付投资人利息。公司宣传是通过发传单和口头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回报率,还有投资安全性作为宣传噱头。乐策公司收取投资人的钱款方式有 POS 机刷卡、现金和转账三种方式。公司办年会的时候何水平、娄利娜、周琦三人会向投资人继续做宣传,汇报公司运营情况。2017 年年初,公司开始无法正常兑付本金,娄利娜跟业务员讲,公司在泰国的投资出现困难,让客户尽量签约,如果客户不想续约就和客户说等段时间就会兑付本金。
8、关系证人吕龚伟的证言证明:乐策公司是其母亲娄利娜开的,何水平是娄利娜的朋友,也是乐策公司的合伙人。乐策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的投资款,这些投资款是用来放贷的。
9、关系证人杨薛倩的证言证明:其2016 年入职乐策公司,2017年4月离职,在公司担任财务,离职后将财务情况和乐策公司的所有资料都给了陶霞。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其在职的时间段有四个业务员,分别是周琦、肖运彩、王海岩、朱桂英。乐策公司主要是做投资理财业务的,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支付投资款的方式有现金、刷卡、转账等方式,如果转账是转到娄利娜的个人账户和何水平的中国银行账户,也可能是娄利娜指定的其他人的账户。这个指定账户是娄利娜直接发信息给业务员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的,都是业务员和投资人直接对接的。收取的现金都是放在公司的保险箱后由娄利娜拿走。公司的出款主要是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发公司员工的公司、打给娄利娜指定的账户,这些指定的账户一部分是投资人的账户,还有一部分是娄利娜指定的其他人的账户,这些账户都是娄利娜通过微信发给其的。支付投资人本金时会使用何水平的农业银行账户和通联支付。业务员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业绩提成是根据业务员吸收资金的金额根据比例计算的。娄利娜不拿工资,何水平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乐策公司是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通过自己的客户资源找来新的投资人。娄利娜告诉客户和业务员投资款是用来放贷的,赚取息差。
10、关系证人陶霞的证言证明:乐策公司的老板是娄利娜,法人是何水平,平时他们二人来公司不多,但都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员工有事情可以直接通过微信联系他们。公司的业务员有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等人。何水平是有工资的,每月5,000元,没有提成。业务员除了固定工资还有奖金。2018年3月之后,发放就不按时了。出纳这边所有需要支出都是通过微信联系娄利娜,由娄利娜安排打钱到账上。乐策公司的账户有一个交社保的账户,还有何水平的农业银行账户。娄利娜每次都是通过何水平中国银行账户等账户打到何水平农业银行账户的。乐策公司的投资款有刷卡,也有现金、转账。
11、关系证人高飞的证言证明:其跟娄利娜说其在上海做民间借贷,娄利娜觉得其熟悉上海,可以合作放贷。为了把民间借贷弄得正式一点,其于2016年8月31日成立了腾炼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其是从2016年4月开始和娄利娜一起放贷的,资金都是娄利娜提供的,其每借出一笔款项都会将借条的复印件复印一份给娄利娜。借款的方式是其把借款人的名字、账号通过电话和微信给娄利娜,娄利娜直接给借款人打款,收款的时候再由其去催收,收款方式以现金居多。其和娄利娜每月会对一次账,会把当月放出去多少借款和收到多少本金和利息都告诉娄利娜,每次其收回的本金和利息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还给娄利娜,再次需要放贷的时候再由其把借款的名字、账号以及借条提供给娄利娜,再由委利源直接转账给款人。后由于其放出去的钱不能马上收国,娄利娜盯着其要钱,二人便闹翻了。
12、证人王建平(系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村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17 年8月乐策公司跟其所在的村委会签署过海矿承包协议,向村委会租赁 420亩地进行海水养殖。乐策公司总计支付给村民租赁费280万元,分2次现金支付的。2018年有一次强台风,养殖场发大水,养殖的虾蟹都死了。后来乐策公司未再支付租金,村民就把养殖场收回来了。
海矿承包协议、收据证明:2017年8月2日,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将位于大溪门边的420亩养殖地承包给乐策公司用于养殖海产品,每亩承包价格7,0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计140万元,如乐策公司不按时支付,则对方收回承包权。2017年8月3日、2018年2月1日,乐策公司分别支付承包费140万元,共计支付承包费280万元。
13、乐策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材料、房屋预租合同等证明:2014年12月3日乐策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是本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2号楼706室,法定代表人是何水平,股东发起人是何水平和吕龚伟。
14、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等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打款表、还款表、转账凭证证明: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上海乐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128人签订合同236 份,合同金额33,236,500元,期限为1个月至24个月不等,每月返还或到期一次性支付年化收益率 8%至24%的利息。上海乐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资金 3,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
1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娄利娜处扣押5万元;从周琦处扣押3万元;朱桂英家属协助退缴 21 万余元。以及扣押乐策公司农业银行优盾、电脑等相关物品的情况。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娄利娜的辩护人辩称,娄利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娄利娜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娄利娜是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被告人娄利娜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亦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娄利娜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主要是用来放贷,赚取息差。(3)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乐策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被娄利娜用于借新还旧、其他吸资平台的兑付及公司的日常运营开支等处,仅有少量钱款用于借贷,最终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4)根据被告人娄利娜的供述及相关法律文书,娄利娜在外欠有巨额外债,虽然娄利娜称别人欠其巨额债务,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娄利娜具有偿还能力。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娄利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娄利娜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娄利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水平及其辩护人辩称,何水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娄利娜、何水平的供述、协议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水平在乐策公司注册之前即明知娄利娜在外欠有巨额债务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且被告人何水平亦明知乐策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在其担任法人的信益公司不能偿还投资人的钱款的情况下,仍受娄利娜指使办理办理乐策公司的注册及相关手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再次担任乐策公司的法人。(2)虽然何水平的辩护人当庭辩称何水平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何水平的供述与被告人周琦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水平会以法人的身份向投资人宣传公司的业务。且关系证人陶霞亦明确指出何水平是公司负责人,公司有事情可以联系他。另被告人何水平的供述与相关的银行流水、关系证人杨薛倩、陶霞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水平将自己所办的银行卡交由乐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娄利娜或者乐策公司在使用。(3)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乐策公司的资金流向有归还信益公司等公司的投资人钱款,这与被告人娄利娜所称被告人何水平是迫于信益公司投资人欠款需要再次协助其成立乐策公司的供述是相吻合的,与何水平供称其知道娄利娜成立乐策公司是为了放贷借款,赚取息差的供述是相悖的,且被告人何水平亦是乐策公司所吸收资金流向的信益公司等公司的法人。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何水平与被告人娄利娜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何水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利娜、何水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琦、朱桂英、肖运彩、王海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乱金融秩序,其行务已有成非装股收公众存款果,依法应予舞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零,被告人委利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彩:被告人有水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茶若茶据各自的涉案金额及各自的作用,在量刑时的情子以考壹。被告人委利娜、用跨、朱桂英、有运彩能够主动教案,如实供进首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委利娜、周琦、朱桂英能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利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何水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周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 2022年 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朱桂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肖运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王海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
七、扣押在案的电脑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_长于 鹏
人民陪审员马鹤勇
人民陪审员梁子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