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委托人)因被告一翟某需要资金,借款30万元给被告翟某,后因翟某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二翟某某作为被告一的父亲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被告一嗣后归还7万元,但未再进行任何还款。原告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进行法院诉讼。代理人在接到案件后,对被告二翟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后将翟某、翟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
代理人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借条、收条、电子回单、及原告与被告二就担保问题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一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二的担保关系成立。故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已经判决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