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精神病人离婚,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为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