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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徐璐颖2022年05月28日350人看过举报


   2021年笔者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号2021川0106民初2247号),该起案件在经历了一审部分不予支持笔者代理的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笔者进行了上诉,本案在经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后(案号2021川01民终17828号)最终支持了笔者所代理的原告(二审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大致的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与被告昆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后该设计项目有进行过重大设计变更,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以外完成了新增的工作任务。原告在一审中提供了公司职员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资料、要求支付增补设计费的事实,也提供了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发的《设计确认函》证明项目进行过重新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未明确约定被告接受资料及洽谈事宜的代表人员,据此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收取电子邮件人员、微信聊天人员与被告不存在职务或者其他代表关系,据此未认定被告收到原告主张的增补设计费的事实。最终一审法院未就原告主张的增补设计费予以支持。笔者遂提出上诉。

   二审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中笔者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被告(即二审被上诉人)与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系控股股东与投资公司的关系,同时笔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他几个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关联项目中的所有涉及到案涉被告联系人员的聊天记录内容,以此来证明被告的联系人员的身份具备与被告公司的职务或代表关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并认定被告(被上诉人)确认了应向原告(上诉人)支付因项目方案颠覆而产生的新增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只是对完成比例提出异议。

   后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可以说本起案件是笔者代理的外省市案件中比较成功的改判案例,该起案件中涉及到的对甲方房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认定问题是经常出现的。在设计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产开发公司因为工作人员频频调动(尤其是大型房产开发公司),导致在合作过程中联系人员身份难以确认,也就容易在诉讼中让房产开发公司钻空子。所以笔者建议设计公司在与房产开发公司合作过程中,需要就对方的对接人员身份进行确认,尤其是人员变更时最好得到公司的确认,以此减少自身的风险。

  • 徐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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