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情较为简单,系甲乙双方从投资关系变成借贷关系后,因一方未能归还款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因为早期转账时是以投资款的名义进行转款的,所以在双方确认投资款转变为借款时,需要双方重新就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故需要借条这样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条,并且约定了如债务人未能及时归还钱款致使出借人付诸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债务人一方不是上海本地的居民,故在借条上需要特别约定借款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样即使诉讼过程中被告方送达不到法律文书,只要法院按照借条上的地址发放传票,也视作被告方收到传票,就可以避免因找不到被告造成的公告时间浪费。
最终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借条、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在被告未能送达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并最终支持了我方所有的诉讼请求。
附生效文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44bcbc7fa024d2a833dae5500ef16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