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各类电子产品,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一付款,并失去联系。后被告一的关联公司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承诺前述欠款由被告二负担。故原告委托本代理人进行诉讼。根据案情,本案涉及到债务加入的法律概念,故代理人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被告一应于原告完成供货、开具发票后向原告提供相应金额的票据,然被告一提供的相关票据在被退票,被告一实际未完成付款义务,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二之后通过还款协议加入前述债务,但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