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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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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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王*房、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原告李*华负担328元,被告王*房负担1716元。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王*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田 剑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成林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