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原告李*华负担328元,被告王*房负担1716元。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王*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田 剑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