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菏泽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被告成武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苑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朱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