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中心支公司、泉州**思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由被告泉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景安
人民陪审员 王利雷
人民陪审员 王瑞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