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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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购车后无法办理营运证,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获得赔偿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汽车定作合同》,向被告订购一台东风底盘8吨长兴吊机随车吊,并按约给付被告定金3万元。后又依约将尾款全部付清。2019年4月29日,原告提车回山东菏泽上牌时,车管所罚息车辆实际尺寸与合格证及公告尺寸不符,不予上牌。经与被告协商由原告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顺利上牌。2019年5月7日,原告去办理营运证时,被检测站告知涉案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被告作为一家以生产运输车辆为主的企业,在原告购车时未将该情况进行告知,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办理营运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委托黄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42000元、车辆购置税12743.64元、保险费3764.55元、交通费871元、住宿费129元、加油费1000元、车辆检测费460元、压缩机费1300元,共计262268.1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车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887.12N元(N为期限:自车辆开票之日至燃油公告日或判决执行日,先到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定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车款,被告也依约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虽涉案车辆现已办理燃油公告,但因公告上的车辆尺寸与车辆合格证上尺寸不符,不能办理营运证,导致无法正常运营,从而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汽车定作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返还给原告支付的购车款24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其中车辆购置税12743.64元及车辆保险费3764.55元,共计16508.19元系合理损失,且有保险单、购置税发票等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871元、住宿费129元及车辆检测费460元共计1460元,因原告提供的部分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但考虑到交通住宿费及检测费为其必要支出,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诉请的加油费1000元、压缩机费1300元,但其提供的票据及手机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自车辆开票之日至燃油公告之日或判决执行之日起按每日887.12元赔偿其营运经济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也未对该项损失申请鉴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湖北神百汽车定作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车辆购置款2420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涉案XXX随车起重运输车;

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交通住宿费、车辆检测费共计17508.19元。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