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4016号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徐XX、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上诉人刘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被上诉人徐XX、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