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菏泽市海*康城*号楼*单元1500*室;
二、确认涉案房产菏泽市海*康城*号楼*单元1500*室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黄*程、李*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鲁1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高贤宾
人民陪审员 吕桂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