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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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波与黄*程、李*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菏泽市海*康城*号楼*单元1500*室;

二、确认涉案房产菏泽市海*康城*号楼*单元1500*室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黄*程、李*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鲁1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高贤宾

人民陪审员  吕桂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杨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