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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1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谭*明返还占用原告肖*海的0.3亩承包土地(该土地北邻路,西邻谭*得,东邻集体土地,南邻原告),同时拆除该占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全部附着物)。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谭*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
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