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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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张*明等与李*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生、张*明、张*文、张*平、职*中、职*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显玉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洪学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永洁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