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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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群、*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6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群、*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天增

人民陪审员  梁衍社

人民陪审员  梁乃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雨萌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