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群、*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天增
人民陪审员 梁衍社
人民陪审员 梁乃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