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民间借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曹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曹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晓然律师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民间借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曹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曹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