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王*轩承担6元,被告王*义承担1089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义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兰英
审 判 员 王丹华
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