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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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轩与王*义、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王*轩承担6元,被告王*义承担1089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义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兰英

审 判 员  王丹华

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