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公司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公司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临**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梅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张金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