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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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某等与邓*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00元,原告李*已预交,减半收取840.00元,原告李*、李某负担168.00元,被告邓*一负担6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孟春玲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