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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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原告董*要求被告王*返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磊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