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原告董*要求被告王*返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