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应孙*应向原告返还垫付款6166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6166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1元,保全费636元,合计1307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军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孝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