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履行期限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付*花、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付殿花、巴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