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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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与李*堂、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6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堂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及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斌修理费54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均由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