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堂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及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斌修理费54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均由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