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被告人孙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和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1,221.6元。2017年1月20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身患重病并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银行。
律师说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