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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728人看过


商标的使用,无论是在商标的民事诉讼当中,以及商标的刑事诉讼当中,都非常重要,商标跟版权保护不同,跟专利也不同。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一个重要标识,是跟商品结合在一起,它绝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标识,它不是一种图形或者文字的保护,远不同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绝不是一个对视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所以商标权的范围是有限的。

《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权的保护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这个范围是不受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除非驰名商品。商标最根本的一个目的和作用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如果它脱离开商品,它是没有意义的,因而商标的使用异常重要,如果注册了一个商标,不去使用,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它给相关公众的一个判断标准是什么?它在市场上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这些都对商标侵权的判断以及在商标行政诉讼当中对于商标是否使用的认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那商标的使用有哪些形式,什么样的形式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该说从《商标法》本身来讲,没有涉及到关于商标使用的一些具体解释,没有说什么叫商标的使用,给出一个概念性的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在关于上使用的管理当中,同时规定对于规范《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要提供一些已具有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这些材料。如果商标权人要想证明或者维持自己商标的有效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它必须提供在三年之内使用这个商标的相关证据,什么样的证据会被认为是一种商标的使用,什么样的证据会认为你这不是商标的使用。那么你这个权利是不是能够有效,或者能不能继续保存,会有很大的关系。

那我们看到实际上关于商标的使用,只有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商标法》44条也是这样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中的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那么对于什么叫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这个时间的期限,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停止使用,确实在商标行政案件当中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实际上在具体案件当中,律师们常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只规定了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那这里的使用是指什么样的形式,什么样的形式是《商标法》52条第1项所说明的使用,同时大家也提出一个问题,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求是一种使用行为就够了,并没有要求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当中,是不是要考虑这样一个因素,所以说大家想使用对于商标侵权判断当中有什么因素,对于混淆误认可能性的判断又有哪些,实际上《商标法》只规定了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如何来考虑哪些是一种商标的使用行为,具体案件当中会遇到非常多的具体问题。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也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在这里同样使用,提及到了一个使用,是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的使用,在这里大家看到增加了一个条件,就是要误导公众的。所以说作为商标的使用是没有其他的法定条件,要求误导公众,但是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时候,是要有些限制因素的,所以在每个具体案件当中,在判断的时候都会有所侧重不同的考虑。

《商标法》的司法解释为了解释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三种行为进行了一种扩大的解释,《商标法》51条第5项的内容,其他什么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那么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个是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第二是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第三是关于域名和注册商标之间的一些冲突问题。这是在法院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具体的很多问题,将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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