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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发布者:陈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29人看过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为某网站提供法律培训稿

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法律上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有以下几种:(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一)字体

北大方正起诉宝洁公司、家乐福超市广告字体侵犯知识产权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生产的“飘柔洗发露”等24款产品。方正公司以侵犯电子字库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将生产商广州宝洁连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一起告上法庭。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24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倩体“飘柔”二字,起诉请求判令宝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倩体字库产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保护。单字不具有独创性,驳回了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涉案图片是设计公司合法购得的倩体字库软件,对宝洁公司支付报酬后合法使用设计成果的行为,是经过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的上诉请求。

字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叫通用字体,通用字体主要是四个种:黑宋仿楷,通用字体的应用目的是用于书报文件文字显示、打印、印刷。

第二类字体是创意字体。现在这类字体比较多。创意字体是用于设计者在设计平面作品时的设计元素,是作为美术作品来收费,但仅供自由选择。

单个字体受到保护的判例

案例一:美国道琼斯公司因将关东升教授书写的“道”字书法作品用于其商业标识,

2003年关东升将道琼斯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道”字作品,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

法院判决侵犯了关东升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5684元。

案例二:2011年南京市中院审理的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的江苏一公司和福建一公司,因二公司分别使用了“笑巴喜”、“城市宝贝”七个字的“秀英体”,分别被判赔偿2.8万元和4.8万元。

注意:字体相近似也是侵权的标准

结合方大诉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件,建议避免直接使用已存在的他人申请设计字体,即使使用也应当对字体做明显可辨的修改(如:笔画、粗细、结构),否则即视为侵权。

(二)图片

1、图片侵权

华盖公司“恶意诉讼”?

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中文简称盖帝公司),素有全球“图片素材行业巨头”之称。据华盖公司网站介绍,盖帝公司拥有各种图片资源超过8亿张,每个月有8到10万张更新。与盖帝公司签约的4500位大师级摄影师遍布全球。历届国际摄影大赛,一半以上的金奖作品都是出自盖帝签约摄影师之手。同时该公司还是国际奥组委常年合作伙伴、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图片社、2010年南非世界杯官方图片社。

2005年美国盖帝公司与一家国内企业联合在北京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华盖公司。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大陆对其所有图片著作权侵权的追索权。

华盖公司在中国的诉讼每年提起的有上千起,多数以胜诉告终。

华盖公司诉重庆外运公司侵权案

2009年,华盖公司发现重庆外运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中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归盖帝公司所有的图片,华盖公司于2009年7月将重庆外运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一年半的时间,经一审及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华盖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取得时间,及涉案图片是否为盖帝公司拥有,故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涉案图片上有美国公司的水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署名的为作者。华盖公司将涉案图片上传其网站的事件,可能是首次发表的时间,也可能不是,这都不影响其对该图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重庆外运对其被诉侵权行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涉案图片上传时间作为本案的“核心”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仅没有必要,且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华盖公司来说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重庆外运构成侵权,判令重庆外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2、肖像侵权

摄影图片中的肖像权是否合法?---取决于本人是否同意

注意:避免直接使用肖像图片

(三)新闻报道

1、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及相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2、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四)音频视频文章

1、网友上传:

如侵权,网络服务商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对此进行处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通知——删除”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所涉及的网络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网络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网络作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网络作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反通知——恢复”程序:“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网络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网络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网络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网络作品,或者断开与该网络作品的链接。”

2、网络服务商上传、转载或者链接网站的问题

网络服务商侵权只存在于“故意侵权”,即过错。

过错①: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明知,即有证据证明的知道行为

应知,为法律推定的知道行为。

下列为法院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应知”的情形: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接到权利人的删除屏蔽等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等方面的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用户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知。

下列情况为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应知”的情形:对热播影视作品进行推荐且供公众下载、浏览、将热播影视作品置于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教唆②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

帮助③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

乐视网诉精伦电子公司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

周凌波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网站自建平台“播客”上有网友上传的热播电影,是否侵权?

四、网络著作权的使用

(一)正常使用

经过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二)“合理使用”

即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无偿使用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种法律度。

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从而消除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实现作品的充分传播,丰富社会文化资源,推动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这一制度也称之为“权利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但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9、公共文化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馆藏作品。

注意:以上第(一)至第(六)、第(九)中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三)法定许可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在网络服务中只涉及到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的远程教育,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更多适用于: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等。

五、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直接侵权损失和其他损失。

(1)直接侵权损失有三种计算的方法:

赔偿原告的营业损失;

依据被告的盈利进行赔偿;

参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进行赔偿。

(2)其他损失包括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个包括公证费、查询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

2、行政责任

除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

个人 单位 量刑

违法所得 2万以上 10万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10万以上 50万以上 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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