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xml:namespace>
刑事判决书
(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0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广东省罗定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罗定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
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 5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帮,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罗定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德,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罗定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日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201 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及其三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苏元庄街13巷1 1号一楼一无牌工厂内,加工、生产假冒“满婷”、“自然堂’’注册商标的化妆品。5月1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物、制假机器一批。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9061 82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李某帮、李某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帮、李某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
持异议。二、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如实供述;2.初犯、偶犯; 3.主观恶意小;4.从犯。综上,请求合议庭对李某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李某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
持异议。二、李某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如实供述;2.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3.法律意识淡薄;4.初犯、偶犯; 5.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合议庭对李某帮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李某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
持异议。二、李某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初犯、法律意识淡薄;2.如实供述;3.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综上,请求合议庭对李某德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 5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苏元庄街13巷11号一楼一无牌工厂内,加工、生产假冒“满婷’’、“自然堂’’注册商标的化妆品。5月1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物、制假机器一批。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9061 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证实:证人叶某、范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
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
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未授权证明书,鉴别证明,真假
产品对比图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犯罪
嫌疑人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的
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无视国家法律,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帮、李某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李某帮、李某德
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
罚。李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帮、李某德归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
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三被告人的
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笫六十四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 3日止。被告人李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 1月13日止。被告人李某帮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某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 1月13日止。被告人李某德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物、制假机器l批,
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
人民陪审员 廖叶松
人民陪审员 麦逸纯
书 记 员 陈钊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下一篇
盗窃罪的轻罪辩护上一篇
容留他人吸毒罪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