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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跳楼自杀——几种常见的应当离婚的情形

作者:黄亚男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8次举报

榆林产妇跳楼自杀——几种常见的应当离婚的情形

这几天,榆林一名产妇因难以忍受顺产痛苦,要求剖腹产无果的情况下,跳楼自杀了,一尸两命。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均表示是对方不愿意剖腹产。网络上,各种猜测。有的猜测是医院为了达到顺产指标,不肯给产妇剖腹产;有的猜测家属为了尽快要二胎,并且剖腹产费用较高,不愿意让产妇剖腹产。

这个事情中,产妇跳楼自杀是事实,一个人到底要鼓起多大的勇气才会去自杀,期间肯定经历了很多痛苦,再也不堪忍受,何况这是一个孕妇,腹中孕育了一个新生命。笔者私底下认为,她应该是对生活非常失望,可能生活中、婚姻中也不美满,才导致其采取了偏激的行为。

在当代,结婚是一件耗费财力、精力、时间的事情,离婚同样也是耗费心力情感的。世界上十全十美的东西是很少的,大多数外貌光鲜看似美满的婚姻,都有着隐藏的缺陷。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多少会产生矛盾、纠纷。一点小事就大动干戈吵着离婚,这是没必要的,但是也不意味着婚姻是一味地容忍与妥协。下面本文介绍几种应当尽快离婚的情形:

1、虐待、家暴

(人身危险:★★★★★,财产损失:★★★)

提到家暴、虐待,就不得不提一个2015年因为记者曝光而进入大众视线的案例。就是北京年轻女子董珊珊婚后被家暴10个月,最终致死的案件,而其丈夫只因为虐待罪被判刑6年多。虐待、家暴是都是对基本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行为,也是婚姻中最不应容忍的行为。施暴者在得到原谅后,往往会变本加厉,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暴力来对待配偶。这类情况对人身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并且家暴、虐待的过程中会产生财物损坏、医疗费用等等,因此应当早点分居,并且尽快离婚。

2、来源不明的高额外债

(人身危险:★★★★,财产损失:★★★★★)

2017年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火了”。其实因夫妻共同债务而家财散尽的,实在不少。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巨额债务,这些债务是因为经营产生,还是恶意举债,通常不知情的一方没有证据来证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情况下,当事人会陷入一种困境,莫名巨额的债务难以偿还,在配偶的隐瞒下,不知后续还会有多少这样的债务。并且实践中,很多借款可能属于高利贷的性质,高利贷组织催债的方式往往非常粗暴,例如上门围堵、拖车、非法拘禁等等,产生肢体冲突的可能性较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不能好好沟通,那还是建议先行离婚,防止以后可能产生的钱财损失。

3、转移、挥霍共同财产

(人身危险:★,财产损失:★★★★)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极有可能已经做好了离婚的打算,只是为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先不提离婚这档子。常见的情况有把财产赠与第三者、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建议起诉离婚,并且通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来防止财产被挥霍、转移。

4、连续的感情不和、争吵不休、难以调和

(人身危险:★★,财产损失:★★)

这种争吵不是生活中的小打小闹,而是两个人三观不和、性格差异、家庭因素等原因导致的,连续不断的争执。这种矛盾对婚姻、对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慢性的,并且不易察觉的。通常这种情况长期发生,难以调和,那么必然导致家庭生活不美满,夫妻感情破裂。这是婚姻的慢性杀手。


黄亚男律师(热线:15257905691,来访前请务必电话预约时间)。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华市妇联热线613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