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
2016年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火了一把”。在绍兴市,婆婆状告儿媳、儿子欠钱不还。婆婆表示,儿子儿媳登记结婚后,打算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自己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婆婆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留下了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通过该案例表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