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工程施工的核心内容,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也即是双方当事人都要以工程质量为主线,严格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承包人来讲,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好签收记录,以免发包人拖延验收时间;同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项目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一、签证是否落实
竣工验收的过程是对工程质量检验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的过程,因此在竣工验收时对尚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项目应详细提出,要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章确认。
二、工期是否延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基本上都对承包人逾期完工约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工程一旦逾期完工,发包人将可能就工期问题向承包人提起索赔,发包人提起工期索赔举证十分简单,只要证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即可,而承包人要想对抗发包人的工期索赔就必须提供工期顺延的证据,工期顺延的证据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量签证、各种关于工期顺延的会议纪要、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证明等。如承包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那么即使实际上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也可倒打一耙,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赔偿责任。因此,如工程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承包人一定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延期的证据收集齐全,否则将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三、工程款支付保障评估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承包人虽然拥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身的局限性,承包人工程款的全部收回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尽量抓住时机同发包人谈判要求其对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的担保,而工程竣工验收就是最好的机会之一,因为现实中发包人要解决资金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将建设工程项目出租、出售或抵押,而采取上述办法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因此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机会同发包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为日后工程款的取得有效的保障。
四、结算是否落实
1.合同价款约定是否明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交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价款的约定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1)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4)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要解决上述问题,在工程交工前,承包人往往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如果合同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尽量在交工前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约定。
2.结算依据是否落实。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包括如下几点:
(1)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预算制度要求工程施工按施工图进行,工程结算按审查定案的施工图预算进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在审核工程变更时,要按照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进行核实;
(3)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确定已完工程结算款时要以之为依据;
(4)调价签证,固定价格合同约定有可调价款风险范围的,达到调价条件的签证是否全部落实;
(5)增减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签证;
(6)工程质量合格。
五、工程资料、工程移交是否规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材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常常以承包人未提供竣工资料或提供的竣工资料不完整为理由拖延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资料时应做到仔细、完整,同时作好签收手续,不要给发包人拖延结算留下借口。
建设工程移交后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转由发包人承担,移交后发生事故或其他外情况造成损失的也由发包人自己承担,但现实中经常有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但没办理完善的交工手续,而后出现事故发包人否认交工仍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因此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移交的手续必须完善,尤其是对移交时间及移交范围必须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