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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2017年06月09日 | 发布者:张闽 | 点击:8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XXXX投资公司与XXXX咨询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

律师观点分析

XXXX投资公司与XXXX咨询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XXXX咨询公司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将房产证交给案外人张XX,张XX将所购房产出售并停止还贷,致使抵押物流失,且导致XXXX投资公司向银行履行了清偿贷款的保证责任,XXXX咨询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XXXX咨询公司关于应否追加张XX及建行XXXX支行为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XXXX投资公司依据委托合同关系要求XXXX咨询公司赔偿损失,张XX与建行XX支行虽然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但与委托合同关系及赔偿结果并无利害关系,故XXXX咨询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XXX咨询公司关于追偿权转让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转让追偿权的诉讼请求,XXXX投资公司是否将追偿权转让给XXXX咨询公司,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XXXX咨询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XXXX咨询公司关于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主张,XXXX投资公司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提起诉讼,XXXX咨询公司的过错导致XXXX投资公司的经济损失,XXXX咨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具有法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故对XXXX咨询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XXXX房地产土地咨询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省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33 438. 2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1 35元,由被告哈尔滨XXXX房地产土地咨询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XXXX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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