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案例摘要:
A(女)与B(男)结婚。结婚期间,B无生育能力。于是B与A商量,一起到当地某医院进行人工受孕。在A怀孕期间,B发现自己身患绝症。于是,B考虑到,虽然自己同意A人工授精,但毕竟精子不是自己的,心有不甘,让A去打胎。A坚持不肯打胎。B立下遗嘱,内容为B名下的房产,待B死后,该房子归B的父母所有。B死后,B的父母与A打官司,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问题:
一、A肚子里的孩子(人工授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B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A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B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A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B在遗嘱中否认其与A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孩子是A和B的婚生子女。
二、B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是B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B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A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B的遗产。B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A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A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B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