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M公司为民办教育机构,其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M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件。
经审查,本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该员工也并非从事人事等特殊岗位。如何抗辩才能减少M公司的损失呢?
M公司称,该员工在外地分支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公司曾经要求该员工来本部签劳动合同,但该员工没来。庭审中,我方以该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主观的故意、恶意难于证明,我方也并无证据,但对方举止及陈述中能推断部分事实。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我方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40%,本律师为M公司减少了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