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来到律所,称其因年幼无知,遭遇了老板张某的套路。
殷某为张某汽车美容店的学徒工,张某将店铺作价12万元转让给殷某,殷某支付了6万元,并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后张某在附近又开设了一家同名的店铺,吸引客户资源。殷某认为张某该行为属于违约,不愿意支付剩余的6万元。现张某起诉要求殷支付剩余的6万元。
分析本案,张某已经履行了店铺转让义务,殷某也出具了欠条,至于殷某主张张某开设新店吸引客户资源属于违约,并没有书面合同,案件似乎陷入困境。
经律师实地查看,店铺内的设备价值约4千元,预付房租价值约2万元,但是转让费高达12万元,这样的协议是不是显示公平呢?为什么殷某会出价12万元,因为店铺的客源属于无形资产,现在张某以开设新店的方式吸收旧客户,属于违约行为。如果不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该转让协议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上述观点得到法官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