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后,卖家坐地起价惹官司
去年10月,张先生夫妇在南京河西地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刘女士签了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370万元。此后,夫妻俩分两次付了10万元定金。几天后,他们又转给卖家70万元,用于卖家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这笔款后期将转为房款。
按约定,卖家解押后,要协助张先生夫妇去银行申办贷款。
但刘女士并没有配合办贷款,而是提出加价15万元。夫妻俩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双方后来协商解除合同,也没有达成一致。由于一直僵持不下,张先生夫妇将刘女士告上法院,希望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20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同是否已经解除?能否继续履行?
卖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此前已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刘女士已经将70万元购房款退还,合同已经缺乏履行的基础。
法院了解到,双方曾于2015年10月23日协商解除合同问题,张先生当天将银行卡号发给刘女士。但是,刘女士当天并没有退还这些钱,她后来还尝试让对方加价,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商议的过程和内容,法院确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此外,虽然在张先生夫妇提起诉讼后,刘女士退还了70万元,但张先生夫妇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女士退钱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此外,张先生夫妇已经筹集了剩余的360万元房款,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因此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卖家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除了继续履行合同,还要求卖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对此,法院认为,刘女士因对方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刘女士不配合履行合同,导致张先生夫妇无法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只能全额支付房款,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要求刘女士支付2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判决
卖家不但要履行合同,还得赔20万
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张先生夫妇要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刘女士在对方付款后5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5日内交房。此外,刘女士要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20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7150元,也由她承担。
连线法官:诚信比金钱更重要
主审武法官认为,被告不仅输了这场官司,而且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有些不值!
武法官表示,在民事活动中,买卖双方订立的交易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既是权利更是义务。武法官提醒市民,合法订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一旦一方为一己之利恶意违约,不仅法律不答应,而且必然要承担违法、违约所造成的代价。被告为多主张合同外的10万元而恶意违约,最终被法院判决其不仅要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还倒贴20万元违约金,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