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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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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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女子毁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叶庚清律师点评

发布者:叶庚清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一顿普通的宵夜却带来了一生的痛苦,容貌被毁,对于一个女子的伤害远超过伤痛本身,行为人的这种恶意行为不仅仅是对“琳哒”本人的伤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的挑衅。


叶庚清律师点评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种犯罪?

本次事件发生在饭店这一公众场合内,双方并不认识,被告人以模仿被害人说话的方式引起被害人不满,在受害人表示抗议时即实施了殴打行为,可见被告人之所以实施殴打行为并非事出有因,而是故意制造矛盾,为了体现自身的强势才实施殴打行为的,从事件发生过程来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从起诉罪名看本案中应当有构成重伤的受害人,因寻衅滋事罪本身不涵盖重伤情节,所以公诉机关以两罪提起公诉,如果在殴打过程中存在被告人基于特定原因单独针对重伤被害人进行殴打,那么认定需要数罪并罚是合理的,如果被告人只是在殴打过程中因为没有控制伤害行为程度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那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单独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有哪些关系?

本案刑事审判工作尚未开始,受害人撤回民事赔偿的行为引起了诸多议论,部分人认为受害人撤回民事赔偿诉讼的是对被告人的放纵,其实这是中误解,受害人撤回民事赔偿诉讼并不会导致被告人免责,只是可以基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行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我国刑事审判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采用的是赔偿加刑罚的原则,民事赔偿一般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免除,因此双方虽然就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受害人对民事赔偿数额并不满意的情况也突显出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欠缺,没有明确的数额依据,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确定,数额不容乐观,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中的毁容情况考虑不足,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规定,那么容易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阻碍。


媒体中出现的个别“声音”如何定性?

事件发生后,在媒体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声音”,表示本案发生的起因并非是被告人的过错,而是受害人对“丽江人”进行了侮辱,根据目前媒体的报告来看这种情况并非事实,如果这些“声音”是故意为之的,那么涉嫌干扰证人作证,利用媒体影响司法审判,是违法行为,严重者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对案件进行评论或报道时应当重视内容的客观性,不能为图一时之快导致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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