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标准
(第276条之一)
罪名 | 概念 |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 |||||||||
注意 | 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
行为 |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 |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 ||||||||
逃跑、藏匿的 | ||||||||||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 ||||||||||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
客体 | 本罪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 ||||||||
目的 |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量刑标准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 数额较大 |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 ||||||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 |||||||||
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 ||||||||||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 ||||||||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
可以从轻处罚 |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
|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