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第275条)
罪名 | 概念 |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
注意 | 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
行为 | 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5000元以上 | 浙江、上海、广东、江苏、四川、山东、河北、安徽 | |||||||||||||
1万元以上 | 北京 |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 |||||||||||||||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客体 |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
对象 | 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 | 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 ||||||||||||||
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有关罪名论处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
目的 | 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 |||||||||||||||
量刑标准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 (参照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 | |||||||||||||
多次盗窃 | ||||||||||||||||
入户盗窃 | ||||||||||||||||
携带凶器盗窃 | ||||||||||||||||
扒窃 |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较大 | 5000元以上 | 浙江、上海、广东、江苏、四川、山东、河北、安徽 | |||||||||||||
1万元以上 | 北京 |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 |||||||||||||||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 | 2万元以上 | 江苏 | |||||||||||||
3万元以上 | 河北 | |||||||||||||||
5万元以上 | 浙江、上海、四川 | |||||||||||||||
10万元以上 | 北京 |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 | |||||||||||||||
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 | ||||||||||||||||
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 ||||||||||||||||
区别 | 本罪 | 寻衅滋事罪 | ||||||||||||||
侵犯的客体 | 公私财产所有权 |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 ||||||||||||||
行为 |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
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