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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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文律师辩护手记:从“诈骗20万”到免予刑事处罚,一句“立案前已退赔”如何扭转乾坤?

发布者:郭建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诈骗罪公诉案件

辩护律师:郭建文(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免予刑事处罚(实现在侦查立案前全额退赔,认定自首、情节轻微)

一、案件描述:一句“有关系安排工作”引发的22万元风波

2023年2月,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某某,同时作为一家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告诉朋友左某某:某市近期将发布消防文职人员招录公告,他有“关系”能在三到四个月内安排大专以上学历考生上岗。

左某某随即将此消息转告邱某。邱某为给亲戚家儿子文某某谋一份消防队文职工作,于2023年2月某日、6月某日分两笔向左某某转账22万元。左某某截留2万元作为“中介费”,将剩余20万元交给了展某某。

然而,数月过去,某市始终未发布消防文职招录公告。邱某意识到可能受骗,要求退款。左某某催促展某某,展某某于2023年11月某日至12月某日分四次将20万元全额退还左某某,左某某则在2023年12月某日前退还邱某5.7万元,剩余16.3万元于2024年3月某日至4月某日(公安机关立案后)退清,并取得邱某谅解。

2024年1月某日,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4月某日,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正式立案。2025年2月某日,展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办案过程:郭建文律师的“三步破局”策略

面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和实刑建议,辩护人郭建文律师没有纠结于“有无虚构事实”的表面争议,而是精准切入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和刑法评价逻辑,形成三步递进式辩护:

第一步:锁定“立案前全额退赔”——从根源上削减犯罪数额

郭建文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本案中,展某某在2023年12月某日即已退还全部20万元,而公安机关立案是在2024年4月某日,相隔近四个月。这意味着,在刑事追诉启动前,展某某的“非法占有”状态已经彻底消除,实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零或极低,不具备入罪数额门槛。

第二步: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以行业背景和退款能力佐证

展某某系正规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者,其判断基于省内其他地市已发布类似招聘公告的客观事实,并非凭空捏造。且20万元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个人资金池充裕,接到退款要求后立即足额返还,无挥霍、转移、逃匿行为。这种“能退、愿退、及时退”的行为本身,就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反证。

第三步:主张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争取免刑的“最后一跃”

展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但郭律师并未止步于从轻量刑,而是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强调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害人损失在立案前已全部挽回,社会关系已修复,再追究刑责既无必要,也与“鼓励退赔修复”的司法政策相悖。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进行了实质调整,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三、判决结果:公诉人建议实刑缓刑,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展某某在被害人邱某报案前全额退还左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较小,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展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注: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但属于刑事制裁中最轻的处理方式,保留定罪记录但不执行刑罚,不影响当事人后续生活、工作和社区矫正评估。)

四、点评分析:本案的三个“普法硬核”知识点

1.“立案前退赔”为何能“救”人?

很多老百姓误以为“只要骗了钱,退不退都要判”。但刑法评价的是行为时的非法占有故意,而立案前主动退赔,可以直接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尚未被刑事追诉时主动消除法益侵害,相当于“未遂”或“中止”后的修复,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作不起诉、免刑处理。本案的关键,不是“退得晚”,而是“退得早”——早于立案,早于侦查启动。

2.“有关系安排工作”一定是诈骗吗?

不一定。如果行为人确有合理的信息来源,且未伪造公文、未作出“包过”的绝对承诺,只是基于行业经验进行信息传导,后续因政策变动未能兑现,更接近“民事违约”或“不当得利”而非刑事诈骗。但若收取远超正常中介费用的款项,又无任何实质服务,则极易被认定为诈骗。本案中,展某某的中介公司合法经营、退款及时、无逃避行为,是法院降低刑事违法性评价的重要依据。

3.认罪认罚不等于“照单全收”

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实刑+缓刑”,但辩护人通过事实和法律论证,成功让法院作出比量刑建议更轻的裁判。这提示我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协商结果,但最终裁判权在法院。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围绕“犯罪数额”“情节轻重”进行实质性抗辩,法院有权依法调整量刑。

结语:律师的价值,在于“把时间点变成辩护力”

郭建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核心能力,不是唇枪舌剑,而是对刑事追诉节点(立案前/立案后)的精准把握,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进行客观化拆解。一个看似“铁证如山”的诈骗案,因为退赔时间早于立案,加上自首和认罪认罚,最终实现了公诉实刑建议到免刑判决的跨越。

对普通人的警示:求职就业请走正规招考渠道,切勿轻信“内部指标”;

对法律从业者的启示:审查诈骗案件,第一眼看数额,第二眼看时间——退赔发生在何时,往往比退赔本身更重要。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郭建文,1977年出生,法学本科,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要负责忻州市刑事法律委员会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1140920********5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