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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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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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案

发布者:郭建文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9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这是发一起重大走私、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联系境外毒品组织者,从缅甸体内带毒,然后入境销毒。毒品为海络因238克,被告人面临重判的法律后果。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认真阅卷,提出了量刑从轻的辩护思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卢X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律师,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下从轻情节:

1. 被告人卢X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庭审中在犯罪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口供中也说“有可能是毒品”(卷16页),当庭也讲“公安阶段是如实供述”,故其辩解不能说明认罪态度不好。

2.从犯意上来讲主观恶性并不大,卢 X是一个生活在城市贫困的无业人员,人引诱和雇佣参与犯罪,在和“混在缅甸”的第一次交谈中,得知是犯法行为,明确说不敢。但在二十多天后,因为过年无钱,房租要续,生活所迫才挺而走险,赚取少额的运费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上具体多少运输并未得到),具体交运毒品的种类、重量都是不十分清楚的其并不参与毒品销售后的获利分成。

3.地位来看,卢X就是被人利用的“工具”,毒品的来源、策划等毒品运输的诸多环节中来考量,被告人始终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属于从犯。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4.被告人虽然运输的毒品数量238克,数量较大,但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事实几个被告人带多少毒品取决于他们的胃有多大,能吞食多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运输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也就是说,对死刑案件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但毒品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就应当直接以重量为标准定罪量刑。

5.系初犯、偶犯的,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2017年11月10日

办案结果:

被告人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十二年有期徒刑。法院也是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情节,作出了较轻的判决。

 



郭建文,1977年出生,山西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政法大学自修硕士,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为山西惠胜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