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与《担保法》规定是相反的,《担保法》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1260条规定民法典实施之日(2021年元月1日),担保法同时废止。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
民法典688条具有重要意义:一、如果你一定要为他人担供担保,则选择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而不要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并且要用可得而知的方式来证证明你选择了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二、如果你选择了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的话,则在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债务情况下,你有回旋之地,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仅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清偿责任。如果你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则债权人有权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不了情况下,再请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也有权直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 郝敬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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