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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家庭中的几大法律问题

发布者:刘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706人看过

浅谈婚姻家庭中的几大法律问题


随着人们对物质及精神追求的提高,自主的决定婚姻的结合与解除成为常见的社会活动。夫妻本是最亲密的人,不能做夫妻也该念及往日的情分,但往往事与愿违,一旦谈及离婚就反目成仇,大争财产。同时众所周知,一对新人结合,往往需要双方及长辈投入大量财力组建家庭,所以关于大宗财产如何处理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话题。今天与大家分享几个在我日常工作中最常被关注的法律话题,用来指导我们的生活,愿生活美满无纷争!

首先讲一个小常识,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而不以婚宴为准,所以谈及婚前婚后指的是结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
一、彩礼问题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约定俗成的礼仪,一直沿袭至今,但当两人分道扬镳时,彩礼是否应该退还成为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婚解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指贷款给彩礼的情况)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常金钱彩礼予以退还,实物彩礼依习惯)
二、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好是否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都己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带着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2、起诉离婚:这是指有一方或双方均不同意离婚或者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通常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三、离婚的诉讼程序
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通常案情不复杂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案情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不离婚,原告在判决后的六个月内不能以同一个理由再到法院起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通常会判决离婚。法律也有柔情的一面,之所以制定六个月的禁诉期,立法寓意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感情恢复的时间和机会。同时法律还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女性的一种特殊保护。
四、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期限、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的做法是按照对方收入的20%-30%的标准支付。并且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无论是直接抚养还是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与子女之间仍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于探望权,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又产生纠纷以及探望权的不适当履行,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五、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接下来就谈谈朋友们更为关心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头的房产。
解除婚姻关系时,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予以分割,那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简单的说就是以结婚登记为标准,登记以前取得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登记以后取得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也是以协商为前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双方拥有的财产平均分配,共同的债务也可平均分配。具体实施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从而科学、合理、适当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就按照一系列的具体法律规定去操作。
《婚解二》22条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是常见的父母出资买房问题。
《婚解三》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是常有朋友咨询的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效力问题。(任意撤销权)
《婚解三》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两种情形
《婚解三》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
六、夫妻之间的继承权
讨论了很多关于离婚的问题,律师更希望每一对有情人都能够白头偕老。那么作为关系最为亲密的夫妻,在其中一人生命走到尽头时,相互之间又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呢?同时近年来,很多开通、豁达的老人为了避免纷争,也早早就开始考虑自己百年以后的身后事,律师认为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下面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两个人分别拥有潜在的一半份额,在遗嘱这种形式中每个人只有权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人们可以留下遗嘱来分配自己那部分的财产,(律师提醒,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对遗嘱有效要件的要求很高,请尽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或采取公证方式)有遗嘱的依遗嘱的安排,没有遗嘱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则分配,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在世一方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剩下部分的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平均分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父母。
在没有遗嘱依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的情况下,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就遗产分配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依据商定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以上就是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最常遇见的关于婚姻家庭的几大问题,在此祝愿每个家庭都幸福安康、团圆美满!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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