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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租金纠纷,房东带人砸店 法院一纸判决,赔偿8000元!

发布者:刘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6852人看过

  来自湖北谷城的陈某租赁了居住在闵行七宝附近刘某的房屋,只因陈某数月未付租金,刘某便带人上门撬锁、打砸室内物品。陈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近日闵行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判决,由刘某赔偿陈某8000元。

  去年一月底的时候,陈某的妻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由刘某将自己所有的七宝附近的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用于经营,协议对于租金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至去年8月的时候,陈某拖欠刘某4个月的租金未付,为此,刘某便出面与陈某协商退房结清房租事宜,熟料陈某并不同意。当年8月底时候,刘某便在陈某经营的店面张贴通知要求陈某3日内将店面内的物品全部搬场清理,同时还将上述意思以短信形式通知了陈某。就这样过了三天,第四天上午9时30分的时候,刘某便找来了三名废品回收人员,且在陈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清理陈某经营的店面内的物品。当日9点50分许,陈某在得知刘某在清场后便报警,民警到场后要求双方控制情绪,协商解决,如有物损,可向派出所报案。待警察走后,刘某继续清空店内货物,造成了陈某重大损失,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7.5万元。

  刘某则表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上对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都明确做了约定,是陈某不守信用,拖延数月租金不予支付,已然违约在先。且自己已经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陈某表达了要求其清场搬走物品的信息。但是陈某一直不闻不问,另外清理所得物品均卖废品处理,废品出售所得用于支付清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刘某之间虽就店面租赁存有纠纷,但亦应通过合法的程序、手段进行处理与解决,刘某虽于清理店面前书面通知陈某清理事宜并事后告知了具体的清理时间且陈某业已知晓,但刘某对于店面内的物品采用敲碎玻璃、砸坏物品,将物品作为废品回收处理的方式显然贬损了物品的价值,侵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故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物品已经清理,无法一一还原,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到庭证人的陈述酌情陈某的财产损失为8,000元。综上,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供稿: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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