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F某(女)与W某(男)于2016年4月结婚登记,于2017年2月购置房产一套,由W某、F某分别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余部分房款由两人公积金贷款,并由W某一人还款。后因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不和,W某于201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案件结果】
W某在调解过程中,认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项,且婚后又由自己归还所有贷款,故应当分得大部分的房产份额。
笔者作为F某的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由于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目前仍有部分贷款未予返还,故若不通过调解解决房产分割问题,法院是无法在现下进行判决处理的。
最终,W某与F某达成一致协议,由F某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归还贷款,同时由F某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W某80万元,W某在之后需配合F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