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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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津大型食品连锁公司加盟特许权经营纠纷

发布者:张雅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2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11年7月本市某著名食品公司与加盟商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用每年4万元。此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加盟店周边十公里之内不允许有另外一家加盟店的存在。

合同正常履行到了2012年4月,在临近加盟店周边不到500米的地方,又建立了一家使用与食品公司名称相同但是商标不同的另外一家加盟店。加盟店主在与新建加盟商无法进行沟通后,于2013年4月,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已的若干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本人接手案件以后,经过与食品公司当事人沟通后,到实际加盟店的周边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了若干有利于食品公司的证据。但是还是感觉证据不够充分,胜诉的希望不是很大。无奈开庭日期临近,只能先应诉然后再根据庭审情况进行抗辩。

开庭过程中,对方提出了若干证据,并附了若干加盟店商标的照片。但是在质证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几处明显的问题。因为食品公司此次没有派人开庭参加,我无法将这些信息当庭反馈给我的当事人。故在质证过程中,提出了若干问题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后又给了对方当事人一次举证的机会。正因为这样,给了我们这个案件至关重要的一次时机。

庭后,经过与食品公司人员的核对,与其他证人的接触,对至于重要证据的细化,重新调整了我们的开庭思路。第二次开庭,对方证人的出庭对于我们来讲是致命的打击。但是好在我们这次调整了思路,给了对方代理人一个措手不急。我们从主体入手,主张对方不是适格原告并提出了相关字迹和印章的鉴定。(这当中我们使用了一个技巧,如果真的鉴定,结果会对我们不利,但是我们依旧提出鉴定)

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迫于证据不足以及鉴定费用的基础上,无奈撤诉。最终我们的案件取得了胜利。(当然,这其中有些许瑕疵,也有一些侥幸,但是毕竟我们取得了胜利,为我们的当事人避免了损失。)

事后,在律师的建议下,食品公司完善了加盟管理,并成为了我们的法律顾问单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1年7月本市某著名食品公司与加盟商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用每年4万元。此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加盟店周边十公里之内不允许有另外一家加盟店的存在。

合同正常履行到了2012年4月,在临近加盟店周边不到500米的地方,又建立了一家使用与食品公司名称相同但是商标不同的另外一家加盟店。加盟店主在与新建加盟商无法进行沟通后,于2013年4月,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已的若干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本人接手案件以后,经过与食品公司当事人沟通后,到实际加盟店的周边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了若干有利于食品公司的证据。但是还是感觉证据不够充分,胜诉的希望不是很大。无奈开庭日期临近,只能先应诉然后再根据庭审情况进行抗辩。

开庭过程中,对方提出了若干证据,并附了若干加盟店商标的照片。但是在质证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几处明显的问题。因为食品公司此次没有派人开庭参加,我无法将这些信息当庭反馈给我的当事人。故在质证过程中,提出了若干问题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后又给了对方当事人一次举证的机会。正因为这样,给了我们这个案件至关重要的一次时机。

庭后,经过与食品公司人员的核对,与其他证人的接触,对至于重要证据的细化,重新调整了我们的开庭思路。第二次开庭,对方证人的出庭对于我们来讲是致命的打击。但是好在我们这次调整了思路,给了对方代理人一个措手不急。我们从主体入手,主张对方不是适格原告并提出了相关字迹和印章的鉴定。(这当中我们使用了一个技巧,如果真的鉴定,结果会对我们不利,但是我们依旧提出鉴定)

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迫于证据不足以及鉴定费用的基础上,无奈撤诉。最终我们的案件取得了胜利。(当然,这其中有些许瑕疵,也有一些侥幸,但是毕竟我们取得了胜利,为我们的当事人避免了损失。)

事后,在律师的建议下,食品公司完善了加盟管理,并成为了我们的法律顾问单位。

张雅娟律师,法律、涉外会计双学历,会计师。从事律师以来,承办大量民事、商事、刑事等案件与非诉法律服务。曾任企业财务总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红桥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
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1120120********01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