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也能要丈夫家田地,妇女半边天的权益有保障
【郑州罗律师解析】
现实中,外嫁女及上门女婿的权益总是会遭到各种损坏。例如常见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经常就会遇到外嫁女、上门女婿不给予任何赔偿、或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其他村民情形。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普通人,都以一种习以为常、见怪不该态度坦然面对。
这种做法真的对吗?!
这种做法不违法吗?!
……
真实情况是,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根据人的身高、体重、民族、教育程度、本地人、外来户等等区别对待,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予外嫁女、上门女婿同等法律权益保护。
而本篇生效法律文书,更是明确了,外嫁女还能享受分配丈夫家村田地。
【裁判意见】
本机关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本案中,申请人结婚后户籍迁入被申请人所属地XX村,在新迁入地并未分配土地,但其原居住地却将其承包土地收回,事实上已造成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按照《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要求:“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 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积极给予解决,自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人有一份承包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受理明显不当。
【裁判文书】
宝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政复决〔2021〕XX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宝丰县闹店镇人民政府,住址,宝丰县闹店镇XX村1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XX,宝丰县闹店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闹店镇XX村陈××反映责任田问题的行政处理决定》(闹政文〔2021〕7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于 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户籍因婚嫁迁入闹店镇XX村。婚后,原居住地郏县城关镇龙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于2005 年收回了我在原籍承包的土地。申请人结婚后在婆家也无分到土地,基于申请人未分得土地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请县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户籍随婚嫁迁入闹店镇XX村。结婚后,其娘家郏县城关镇龙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于2005年将其在家分得的土地收回。1995年,闹店镇XX村完成土地承包,合同期为30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及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的办法,应在“小调整 ”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的要求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的范围,对申请人要求分得应有的责任田的诉求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户籍属郏县城关镇龙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2003 年因结婚户籍迁入闹店镇XX村,但在新迁入地并未分配土地;2005 年,申请人原居住地在调地时将其承包土地收回。2020 年 11月10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没有承包地的问题;2020 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闹店镇XX村陈××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闹政文〔2020〕93 号),2021年7月14日,宝丰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宝政信复查〔2021〕8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报告,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XX村土地延包过程中遗留问题的批复》,《关于闹店镇XX村陈××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信访事项 复查意见书》,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复议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本案中,申请人结婚后户籍迁入被申请人所属地XX村,在新迁入地并未分配土地,但其原居住地却将其承包土地收回,事实上已造成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按照《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要求:“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 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积极给予解决,自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人有一份承包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受理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5 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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